(2010)绍越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水山与郑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水山,郑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2号原告唐水山,越城区东湖镇朱尉村唐家埭1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金法,绍兴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红伟,松厦新建乡星旗村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水山与被告郑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红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水山撤回对被告郑红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人民币4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