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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水山与郑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水山,郑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2号原告唐水山,越城区东湖镇朱尉村唐家埭1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金法,绍兴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红伟,松厦新建乡星旗村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水山与被告郑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红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水山撤回对被告郑红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人民币4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