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定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定民初字第179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继宏审 判 员  董恩国代理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