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定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定民初字第179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继宏审 判 员 董恩国代理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