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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482执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20-04-03

案件名称

唐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482执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82民初4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0482执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牛振民审判员  金根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