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482执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20-04-03
案件名称
唐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482执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82民初4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0482执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牛振民审判员 金根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