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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温岭市××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车与温岭市××车××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温岭市××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车,温岭市××车××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010号原告:温岭市××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头村。法定代表人:丁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温岭市××车××厂,住所地:温岭市××街道××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原告温岭市××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车××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温岭市××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岭市××车××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温岭市××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起诉称:2007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纸箱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定做纸箱,并对单价及货款支付方式等。2009年4月27日,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纸箱款共计报酬303871.94元。后被告支付报酬96043.26元,尚欠207828.68元。原告经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7828.68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报酬142174.86元。原告温岭市××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非公司某某法人基本情况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2007年7月15日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定做纸箱,并对单价及货款支付方式等。3、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进帐单2份、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1份、大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1份、被告应付帐款1份,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报酬142174.86元。被告温岭市××车××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温岭市××车××厂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定作物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报酬。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岭市××车××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温岭市××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报酬142174.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17元,由被告温岭市××车××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417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