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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高民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德海诉周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海,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018号原告:李德海。委托代理人:李德新。被告: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海诉被告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海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