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高民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德海诉周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海,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018号原告:李德海。委托代理人:李德新。被告: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海诉被告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海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