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66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尹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实业有限公司,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新×公司上诉主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尹某某,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这一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新×公司上诉要求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尹某某2008年8月30日申请辞工,但其实际离职之日为2008年9月25日,原审据此计算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共计8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12800元,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此,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诚(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