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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国贤与陈国启、朱越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启,王国贤,朱越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启,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玫瑰园*幢***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贤,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林头村****号。原审被告朱越民,女,1970年9月2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玫瑰园4幢601室。上诉人陈国启因与被上诉人王国贤、原审被告朱越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