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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董某某、王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王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吴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董某某。被申请人:王甲。申请人董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起诉称:王甲系董某某儿子,王甲患有忧郁症,1995年2月18日晚,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1995年6月份去江苏省淮阴地区寻找过,至今下落不明。综上,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甲死亡。经审理查明,王甲,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区月河街道××新村××室。1995年2月18日被申请人王甲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至今一直没有音讯。1995年6月5日申请人丈夫王乙死亡。现申请人欲将其住宅吉山新村71幢105室房屋参加房改,但因该房屋部分属于遗产,无法办理房屋产权,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甲死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甲离家后下落不明长达十四年之久,有居委会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现本院发出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申请宣告王甲死亡之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小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欢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