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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民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与陈乃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陈乃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漫游。委托代理人:姜良鹤。被告:陈乃萍。原告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乃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陈乃萍系原告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职员,其替原告收取客户货款共计44860元拒不归还。故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返还货款4486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涉嫌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现温州市永嘉县公安局已于2010年1月8日对被告陈乃萍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永嘉阿布啦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海瑞人民陪审员  鲍英存人民陪审员  杨仁忠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舜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