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东福与金振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东福;金振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95号原告:黄东福,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龙山镇寨口村。被告:金振杨,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园丁东路12幢4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福与被告金振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东福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黄东福负担。审判员 朱建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飞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