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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某某与盛某某、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某,盛某某,蒋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6号原告楼某某。被告盛某某。被告蒋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楼某某诉被告盛某某、蒋某某、吴某某(又名吴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某某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楼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本田轿车一辆,价值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楼芝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