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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太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甲管辖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82-2号原告:太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璜山镇。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钱某、陈某某。被告:王甲。本院受理原告太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月19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经销协议》和《07年度补充协议》均没有约定因合同纠纷解决的法院。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甲的住所地及协议履行地均在海南省万宁市,本案应由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2007年1月19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经销协议》第三十四规定“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销协议首页载明签约地浙江省诸暨市。该约定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王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