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诉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蒋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某某,蒋某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临诉保字第30号原告蔡某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留蒋某某在台州市电业局的工资计人民币12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预交了诉讼保全费140元。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蒋某某在台州市电业局的工资计人民币1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员 李剑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