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金灵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先夫、陈夏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金灵商贸有限公司,陈先夫,陈夏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615号原告:台州市椒江金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三山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金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绪聪,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先夫,滨海镇丰收村308号,身份证号码:332623196108245337。被告(暨被告陈先夫的委托代理人):XX夫,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滨海镇丰收村226号,身份证号码:332623196401035371,系被告陈先夫兄弟。被告:陈夏冬,滨海镇丰收村126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椒江金灵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先夫、XX夫、陈夏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椒江金灵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夫、陈夏冬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金灵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夫、陈夏冬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张灵敏人民陪审员 戴根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