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柯花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分行与吴继良、洪雪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分行,吴继良,洪雪琴,吴雨萍,吴水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柯花商初字第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分行。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新桥街113幢305室。负责人:许德明,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信国,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震婕,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继良,农民,住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五十埂村13号。被告:洪雪琴,农民,住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五十埂村13号。被告:吴雨萍,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山底村5-32号。被告:吴水平,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黄家街道东山村1-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分行与被告吴继良、洪雪琴、吴雨萍、吴水平借款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分行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继良、洪雪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衢州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吴继良、洪雪琴的起诉。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