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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吴商初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郭为春与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为春,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吴商初字第0045号原告郭为春,1966年1月31日产生。委托代理人周建明。被告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87号。法定代表人盖兆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勤、朱佳,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为春诉被告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为春于2010年1月28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88元,由原告郭为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辛 欣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亦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