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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商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丽水××灯饰有限公司与吴××管辖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灯饰有限公司,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1130号原告:丽水××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村(原官店小学)。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吴××。本院受理原告丽水××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应属于追偿代还款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事实是原告代被告支付拖欠他人的加工费10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付的加工费100000元。根据主要争议事实,本案实际为债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吴××提出的管���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庆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