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培玉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培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汴刑终字第57号原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培玉。杞县人民法院审理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培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九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0)杞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培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培玉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学 东审判员 施 建 领审判员 孙 祥 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桥(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