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甲与谷××、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甲,谷××,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24号原告:叶甲。委托代理人:叶乙。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谷××。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甲与被告谷××、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