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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甲与谷××、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甲,谷××,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24号原告:叶甲。委托代理人:叶乙。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谷××。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甲与被告谷××、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爱燕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