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县××厂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厂,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34号原告:嘉善县××厂,住所地:嘉善县××××村。法定代表人:蒋××。委托代理人:薛×。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厂与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嘉善县××厂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善县××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