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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县××厂与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厂,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34号原告:嘉善县××厂,住所地:嘉善县××××村。法定代表人:蒋××。委托代理人:薛×。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厂与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嘉善县××厂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善县××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