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俞根福与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根福,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68号原告:俞根福。委托代理人:张勇海。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根福诉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根福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根福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根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9元,减半收取1039.50元,由原告俞根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