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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2021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翻身支行与方文、张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翻身支行;方文;张光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民初238号 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翻身支行,住址:安岳县永顺镇观音铺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731637881D。 负责人:廖佳。分行行长 被告:方文,男,1987年4月7日,汉族,住安岳县。 被告:张光琼,女,1987年10月15日,汉族,住安岳县。 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翻身支行与被告方文、张光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翻身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明华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