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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云龙与蒋岚、虞小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龙,蒋岚,虞小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45号原告:胡云龙,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义亭镇白塘村1组。委托代理人:金伦有,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多代理人:金尊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岚,男,194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里忠村1组。被告:虞小仙,廿三里街道里忠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云龙与被告蒋岚、虞小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云龙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云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云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