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楼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192号原告楼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姚某甲。原告楼某为与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可乐独任审理,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姚某乙。因双方性格差异,缺乏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于2008年12月发现被告有第三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杭州市萧山区中誉现代城9幢2单元502室房屋及车某归原告所有,中誉现代城单身公寓1501室、1502室归被告所有;女儿姚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以中誉现代城单身公寓1501室充抵一次性抚养费用。被告辩称:原、被告因性格原因,发生矛盾系事实。现女儿尚小,为小孩考虑,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1份,欲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房屋所有权某存根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2份,欲证明原、被告在婚后购买了3套房屋。3、车辆登记证书2份,欲证明原、被告在婚后购买了2辆汽车。4、罚单30份,欲证明被告交纳罚金4000余元,却不愿向原告支付生活费。5、离婚协议书1份,欲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离婚协议书是被原告逼着写的。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姚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06年开始,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08年12月,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被告于2009年7月离家,在外居住至今。原告于2009年12月31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一般。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关心、相互忍让,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视目前情况,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楼某要求与被告姚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8元,减半收取2084元,由被告姚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68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可乐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