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民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姚满林与被告顾伯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建民初字第0079号原告姚满林。委托代理人徐如军,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伯华。委托代理人陈华。原告姚满林与被告顾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步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满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如军、被告顾伯华的委托代理人陈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满林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顾伯华辩称:原告的诉称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诉称的5万元欠款被告已经偿还。原告与其妻子在村委会达成的协议是真实有效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顾伯华于2004年11月23日向原告姚满林出具“欠到姚大爷伍万元正”的欠据一份。2004年7月8日、2005年6月30日、2007年9月30日、2008年9月20日原告姚满林之妻鲍兰英分别向被告顾伯华出具借据四份,计借人民币53000元。2008年12月31日,原告姚满林向建湖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顾伯华要求偿还5万元借款。2009年2月5日,被告顾伯华向建湖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姚满林以及妻子鲍兰英,要求偿还借款53000元。经审理,原告姚满林于2009年6月5日撤回起诉,被告顾伯华于2009年7月21日又撤回起诉。双方撤诉后,原告姚满林与其妻鲍兰英因家庭矛盾而发生纠纷。2009年8月13日经所在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根据姚满林本人要求,只要鲍兰英能回家安心过日子,以往事情概不追究,有关以前的经济纠纷随之消失,决不重提旧事。二、根据鲍兰英本人要求①祁蕾现在高校读书经费由双方共同负责将子女把书读完,姚表示无异议。②有关与顾伯华经济一案,因子女读书顾以偿还,姚日后不在追究。③在姚同意处理前期经济纠纷之事后鲍兰英同意立即回家与姚满林共同负担家务之事。双方对村调解协议无异议,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后果自负”。本院认为原告姚满林与被告顾伯华之间虽然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姚满林曾起诉被告顾伯华要求被告偿还,撤诉后,经所在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表明有关以前的经济纠纷是指被告顾伯华欠原告姚满林的钱随之消失。协议还表明有关与被告顾伯华的经济一案,因子女读书,顾已偿还,原告姚满林今后不在追究,这说明被告顾伯华欠原告钱已经偿还。双方对村调解协议均无异议,原告姚满林与其妻均予以认可,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姚满林再次起诉,要求被告顾伯华偿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姚满林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满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姚满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款单位名称: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审判员 顾步山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