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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9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埃×××居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埃×××居室用品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9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埃×××居室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埃×××居室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上述一案中,上诉人深圳市深圳埃×××居室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及第一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埃×××居室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埃×××居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诚(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