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无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98号原告吴某某,男,住无为县。被告金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杨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