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无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98号原告吴某某,男,住无为县。被告金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杨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