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XX贤与郭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贤,郭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XX贤。被告郭伟,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XX贤与被告郭伟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XX贤于2010年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贤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茹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焦玉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