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箬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勤飞与汪贤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飞,汪贤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箬商初字第6号原告:徐勤飞,市箬横镇南大街28号。被告:汪贤波,农民,住温岭市箬横镇车路村西南街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勤飞与被告汪贤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勤飞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勤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勤飞负担。审判员 林子云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家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