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雁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刘晖与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晖,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688号原告刘晖。委托代理人薛瑞祥,陕西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方方,陕西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关南街107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宁,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赤涛,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晖与被告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刘晖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芸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加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