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54号原告:浙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委托代理人:卢×。被告:浙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张××。被告:浙江永××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路市民广场大楼××楼××室。负责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浙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司的财产1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