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辖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卓某与王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辖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某。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的(2009)甬海商初字第20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系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茅菽雄审 判 员 傅新德代理审判员 刘磊桔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袁勤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