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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辖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卓某与王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辖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某。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的(2009)甬海商初字第20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系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茅菽雄审 判 员  傅新德代理审判员  刘磊桔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袁勤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