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50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巴××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深圳市巴××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进一步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巴××公司有无拖欠黄某某加班工资;二、黄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巴××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以及赔偿金。关于焦点一,巴××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工资条等均没有黄某某签名确认,黄某某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原审采信黄某某的陈述并无不当,即黄某某的工资除369元的基本工资以外,其余的收入均是按其出车次数、营运收入以及所在车队的营运收入来确定的。黄某某出车次数多、营运收入多,则其每月的实际收入就多,出车次数少、营运收入少,则其每月的实际收入就少。也就是说,黄某某的实际收入除了369元的基本工资,其余部分收入是计件工资收入。由于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关有证明力的证据,原审酌定黄某某平均每月工作28天,平均每天工作12小时并无不当。经核算,巴××公司支付给黄某某的实际劳动报酬高于深圳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认定巴××公司已足额支付了黄某某加班工资。黄某某上诉请求巴××公司支付差额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根据相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黄某某驾驶制动、灯光、转向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已生效的相关刑事判决书判处了黄某某有期徒刑,印证了黄某某的驾驶行为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原审认定巴××公司据此解除与黄某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黄某某上诉请求巴××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以及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征缴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相关社保机构的法定职责,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黄某某可另循其他途径解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晨(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