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XX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联兴大厦管理办公室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XXXX驻深圳办事处联兴大厦管理办公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臧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驻深圳办事处联兴大厦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罗湖区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负责人:李XX,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XX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联兴大厦管理办公室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XX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协商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XX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XX地产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0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已全额预交人民币140元,多收部分由本院退还���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保 疆代理审判员 陈 明 亮代理审判员 邓 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妍婷(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