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王叔谟、王竹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王叔谟,王竹谟,王新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商初字第86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15-3。负责人王付兴,主任。被告王叔谟,男,1949年5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竹谟,男,1977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新合,男,1977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被告王叔谟、王竹谟、王新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保全费154元,共计222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