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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商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264-1号原告章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某于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浙a×××××新凯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被告郑某某登记在临安市康佳山货食品厂名下位于临安市龙岗镇龙井村3组张家6××号的房产(产权证号:龙岗0000023)以及查封被告郑某某登记在临安市康佳山货食品厂名下位于临安市龙岗镇龙井村3组张家6××号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临国用(2005)第190003号,地号19-10-01}。保全金额1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浙a×××××新凯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被告郑某某登记在临安市康佳山货食品厂名下位于临安市龙岗镇龙井村3组张家6××号的房产(产权证号:龙岗0000023)。查封被告郑某某登记在临安市康佳山货食品厂名下位于临安市龙岗镇龙井村3组张家6××号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临国用(2005)第190003号,地号19-10-0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平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