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98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9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进一步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某从2008年2月1日至其离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李某某在××公司担任质量主管,××公司向李某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虽然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李某某拒绝签订,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曾经通知过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李某某拒绝签订,故××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公司支付李某某从2008年2月1日至其离职时即2008年6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计算结果亦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公司上诉请求无须支付李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一〇年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献彬(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