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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蒋爱丽与俞合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爱丽,俞合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167号原告:蒋爱丽,个体户。被告:俞合兴,成年。本院在审理蒋爱丽诉俞合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爱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爱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仙方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励芝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