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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许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许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瓯民初字第442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许某。原告林某为与被告许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起诉称:原告自2007年起从事“通吃酒吧”网络游戏的虚拟游戏扎啤币兑换买卖业务,通过qq(帐号:786510,用户名为“a阿某某库a”)与游戏玩家进行买卖事宜。2009年4月9日7点半左右,被告许某通过qq(帐号:77×××39,用户名“毛某”)与原告取得联系,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三亿扎啤币,单价为每亿扎啤币5100元,总价为15300元。随后双方进行交易,原告于同日7时48分通过农某某行网卡支付系统向被告汇款,由于原告大意给被告汇款153000元,汇款成功后,原告即发现金额有误,查询时被告帐户内的153000元已被全部取出。经联系,被告否认领款事实,拒不返还原告多付的款项。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许某返还137700元及利息(按2009年4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许某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林某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身份;2.被告人口信息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通吃游戏网银充值网页打印件,以证明通吃游戏扎啤币可用人民币进行购买的事实;4.qq聊天记录,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就买卖通吃游戏扎啤币有关事项约定数量、单价、汇款银行帐号及户名的事实;5.农某某行网上支付系统转帐记录一份,以证明原告通过网上系统转帐153000元给被告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本院经审查,认为通吃游戏网银充值网页,经查询该网页充值内容现已被关闭,且原告也没有对该证据予以保全,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作认定外。其余证据经审查,合法、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4月9日上午,原告林某通过qq聊天(帐号:78×××10,用户名为“a阿某某库a”)与被告许某(帐号:77×××39,用户名“毛某”)协商买卖通吃游戏扎啤币三亿,单价为每亿5100元,共计15300元。同日上午7时48分,原告通过中国农某某行文成支行网上支付系统(帐号××,户名为林某)向被告许某在中国农某某行温州瓯海支行龙某分理处开户的银行卡(帐号为××,户名为许某)转支了153000元。本院认为:2009年4月9日,本案原告林某因疏忽多支付被告许某137700元,被告许某取得上述款项没有合法根据,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款项系不当利益,被告许某应予以返还。原告申请被告许某返还上述不当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某对林某因疏忽多支付款项的行为虽无过错,但原告林某在发现多付款项后当日已就此事与本案被告许某进行过沟通,请求返还,被告许某于同年4月9日就已知道原告上述多付款项的事实,被告许某拒不返还,应承担因此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从2009年4月9日起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某返还原告林某1377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9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该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5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54元,由被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雄强代理审判员  蒋玲玉人民陪审员  潘洪銮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丁 宇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判决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某某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1×××51。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一倍;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