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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秀泾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国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惠明、王华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国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惠明,王华明,杨善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泾商初字第53号原告:嘉兴市国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国浩广场商务楼15楼。法定代表人:周浩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锡金,,住嘉兴市南湖区栅堰小区111幢202室。系被告嘉兴市国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黄惠明,秀洲区嘉北街道九里村大古浜71号。被告:王华明,秀洲区名人花园(国际)2幢1001室。被告:杨善英,市秀洲区名人花园(国际)2幢10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国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惠明、王华明、杨善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国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惠明、王华明、杨善英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国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惠明、王华明、杨善英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或者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