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迪X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慧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迪XXX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慧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迪X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A。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慧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B。上诉人深圳市迪XXX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慧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迪X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8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迪XXX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迪XXX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61元,由深圳市迪X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人民币1861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市迪XXX科技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王 畅代理审判员 吴 心 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晴敏(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