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义乌市与被告义乌市××水产研究所供用电、水、与义乌市××水产研究所供用气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义乌市与被告义乌市××水产研究所供用电、水,义乌市××水产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80号原告: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义乌市××水产研究所(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义乌市××城街道下××村。负责人:黄某某。原告义乌市与被告义乌市××水产研究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的负责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起诉称:2006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被告供电,被告应在每月25日前全额交清电费;被告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剩余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交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还约定了其他条款等。之后,原、被告双方按约履行合同,但被告在2009年7月份和8月份的电费分别为70882.12元和10520.81元却至今未交(银行也无法代扣电费)。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电费81402.93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70882.12元从2009年7月26日起算,10520.81元从2009年8月26日起算,均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义乌市××水产研究所答辩称:本所没有任何机器设备,只有一部分照明,负责人黄某某已于2008年12月4日被抓到义乌市看守所,2009年7月份时已经在看守所,以前的电费都已经交清,不同意承担这笔电费。针对被告方的答辩,原告补充陈述:2008年12月4日被告负责人被抓,原告并不知情,被告2009年6月份之前的电费都已经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支付,2009年7月份之后银行存款不足无法代扣。电费是被告方在使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高压供电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每月25日之前全额交付电费,及双方对违约责任约定的事实。2、义乌市非居某用户电费复核单据二份、金融机构代扣单二份、国家电网中的实收电费信息一份,欠费信息一份、电费收费情况一份,证明被告拖欠电费及违约的事实。3、浙价电(2008)24号复印件和浙电营字(2008)70号复印件文件各一份,证明电价标准的依据。经质证,被告义乌市××水产研究所对证据1、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电费不是水产研究所用的。本院对证据1、证据3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证据2,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方按约向合同所载用电地址即义乌市××水产研究所供电,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但被告并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且2009年6月份之前的电费某已缴清,在此前提下,原告于2009年7月及8月仍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电并无不当。被告认为电不是研究所所用,但未提供足够证据加以反驳,本院不予认可。本院对证据2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义乌市××水产研究所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6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原告义乌市向被告义乌市××水产研究所供电,被告应在每月25日之前全额付清电费,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同时,双方对用电地址、供电方式、供电质量、用电计量、电价、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变更用电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09年7月份和8月份,被告欠电费分别为70882.12元和10520.81元,共计欠费81402.93元。该款被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2009年7、8月电费合计81402.93元属实,被告应当按约及时交付电费,逾期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义乌市××水产研究所关于电费不是其所用的抗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水产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电费81402.93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70882.12元从2009年7月26日起算,10520.81元从2009年8月26日起算,均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被告义乌市××水产研究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附注】(2010)金义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