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杭商终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林某因与被上诉人季某某、原审被告詹某某、詹、季某某与林某、詹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杭商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某某。原审被告:詹某某。原审被告:詹某。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季某某、原审被告詹某某、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查,上诉人林某在递交上诉状时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按原审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规定的七日内预交,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成良审判员 祖 辉审判员 缪 蕾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灿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