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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90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甲与赵乙、赵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甲,赵乙,赵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900号原告赵甲。委托代理人骆某、楼某某。被告赵乙。被告赵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甲诉被告赵乙、赵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甲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甲撤回对被告赵丙的起诉。审判长  何小甫审判员  徐云飞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剑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