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90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甲与赵乙、赵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甲,赵乙,赵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900号原告赵甲。委托代理人骆某、楼某某。被告赵乙。被告赵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甲诉被告赵乙、赵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甲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甲撤回对被告赵丙的起诉。审判长 何小甫审判员 徐云飞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剑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