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利××有限公司与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利××有限公司,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396号原告温州市××利××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水××基地××大道××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卓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利××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潘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珠港镇双港路420号伦敦座17单元1102室房产(产权证号0885**),限制办理其房产转让过户、抵押、出租等措施,并已用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办理对被告潘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珠港镇双港路420号伦敦座17单元1102室房产(产权证号0885**)转让过户、抵押、出租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