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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国登与徐昌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登,徐昌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1048号原告:谢国登,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农民,住天台县平桥镇谢村98号,现住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益民大药房。被告:徐昌蒙,成年,农民,屯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登与被告徐昌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国登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谢国登负担。审 判 长  张德宇审 判 员  娄银强人民陪审员  戴明钵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明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