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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苗成与陈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苗成,陈秋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33号原告高苗成,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住上虞市东关街道高旺村东首147号。被告陈秋根,百官街道狮子村。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苗成与被告陈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秋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苗成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苗成撤回对被告陈秋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艳青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