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唐永灿与周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灿,周伟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唐永灿,,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湖塘街道陌坞村508号。被告:周伟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910295817),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夏履镇莲西村建民1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灿诉被告周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60元,合计9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