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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东民受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鹤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鹤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东民受初字第1号申请人浙江××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东区××镇山口村。法定代表人:叶永成某某2010年1月26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浙江××鹤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破产申请书,提出:浙江××鹤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2月27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经营范围:水泥生产、销售、建材钢材销售。公司成立后经营十余年,因市场变化成本提高和个别股东资本金不到位等因素,长期处于亏损局面,经金华金某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截止2009年1月31日资产总额为51164048.02元,负债总额为52451224.90元,申请人已处于资不抵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破产。2009年4月10日,申请人浙江××鹤建材有限公司曾以同样理由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本院以申请人浙江××鹤建材有限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足够详细资料的相关证据,致使本院无法审查申请破产的要件为由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浙江××鹤建材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破产,仍未向法院提交足够的资料让法院审查,致使本院无法审查申请破产的要件,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浙江××鹤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茂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