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丰球进出口有限公司与LAUREL、ZIMINTEGRATEDSHIPPINGSERVICES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丰球进出口有限公司,laurel,zimintegratedshippingservices,宁波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71号原告:浙江丰球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丰民路6号。法定代表人:何智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立华、叶元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laurelnavigation(mauritius)ltd.(劳雷尔航海(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住所地:lesjamalacsbuild,vieuxconseilstreet,portlouis,mauritius.(毛里求斯共和国路易斯港维康塞街雷斯查马拉斯大厦)。被告:zimintegratedshippingservicesltd.(以星综合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9andreisakharovst.“matam”-scientificindustriescenterp.o.b1723haifa31016israel.被告:宁波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丰球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laurelnavigation(mauritius)ltd.(劳雷尔航海(毛里求斯)有限公司)、zimintegratedshippingservicesltd.(以星综合航运有限公司)、宁波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丰球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丰球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丰球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浙江丰球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庄志龙 搜索“”